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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安一男子凌晨偷盗价值2400元花草!结果

2024-02-08 10:30: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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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2024emc易倍体育海安市丹虹路一家超市的店主沈某发现,一盆放在店门前精心培育的小叶黄杨不见了踪影,随即报警。

  侦查人员查看监控录像后发现,一男子于当日凌晨骑电动自行车将这盆小叶黄杨偷走。

  根据男子离开的方向和被盗盆景的特征,侦查人员在沈某超市附近进行搜寻和排查,逐步锁定嫌疑人张某,并在张某住所门前起获被盗盆景。

  据张某交代,案发前一天,自己下班路过超市门前看到这盆小叶黄杨十分喜爱,次日凌晨特地骑电动车将盆景偷回自家,不料还没浇上一次水,就被发现。

  检察机关指控,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秘密窃取他人财物,且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。经法院审理,张某被判处上述刑罚。

  经海安市检察院提起公诉,伸手男子张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,缓刑8个月,并处罚金2000元。

  “张某盗窃的是一盆小叶黄杨,被害人养护得比较精心,姿态很优美, 长势也很好。”

  “是否构成犯罪,需要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进行判断。我国《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:“盗窃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”构成盗窃罪,数额较大到底是多少?

  各地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状况,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,确定本地区执行的“数额较大”的具体数额标准,我们江苏的规定是,盗窃数额达2000元的,即构成盗窃罪。本案中,张某所盗窃的这盆小叶黄杨盆栽经过海安市价格认证中心的认定,被盗时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2400元。显然,已经达到了我们江苏规定的“数额较大”的盗窃犯罪数额的标准,因此构成盗窃罪。”

  “被害人的这盆小叶黄杨被盗时是放在自己经营的超市门前,被告人经过踩点后于第二日凌晨左右将其盗走。”

  “当然是可以构成盗窃罪。财物的放置位置并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。放在室外的盆栽并不意味着它就是无主物或者是遗弃物。生活中,我们会发现,很多商铺都有将盆栽放在室外的习惯,有的是为了淋些雨,有的是为了晒晒太阳。放置在室外是为了其生长得更好,而不是放弃其所有权,比如放置在室外的电动车、晾晒的室外的衣物等等都能成为盗窃的客体,也就是盗窃的对象。

  而且从案发时间上来说,张某盗窃的时间是在深夜,而且提前踩点,其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也很明显。”

  “据我们了解,张某本身就是一个花草爱好者,家里也养了很多的花草。所以看到被害人的这盆小叶黄杨就比较喜欢,进而产生了盗窃的犯意。

  我们在审查过程中也注意到,张某对自己行为违法性有着清晰的认知,但是其当时认为这个盆栽可能值几百块钱。我们知道,市场上的比较有观赏价值的盆栽会根据其年份、姿态、观赏性的不同,价格也会不同,不从事花木买卖的人也很难准确的估计其所具有的市场价值。这就属于对犯罪对象的价值认识错误,但是这种错误认识只是其对于盆栽的市场价值估计不足,这并不影响这盆盆栽客观存在的市场价值。”

  有的人可能认为,“顺手牵羊”没什么大不了,喜欢贪小便宜。除了刚才讲到的盗窃数额达到2000元的构成盗窃罪外,2年内3次盗窃的,入户盗窃、公共场合扒窃,这些都是没有数额要求的,有行为就会构成盗窃犯罪,所以我们在这里讲:不要贪小便宜,否则会吃大亏。其实,案发后,张某对自己的行为也是追悔莫及,后悔当时做了一件糊涂事,以致受到了法律追究。

  生活中贪小便宜不仅有可能构成犯罪,也有可能让自己遭受不必要的损失,比如我们办理的很多诈骗案件,被害人就是因为摊图小便宜,最终遭受了大损失。

  其次,检察官也提醒广大市民,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,放置在室外的花草晚上要及时搬回,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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